看板 Boy-Girl
第一、公審小心妨害名譽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就算是事實,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無法免責。這邊提醒各位鄉民,言 論自由還是以不侵害他人為基礎喔。 第二、不起訴不代表沒有侵害 按《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所涉及的犯罪是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包 括三年以下的罪,及竊盜等較輕的財產犯罪),檢察官在考量犯罪動機、手段、犯 後態度等情況後,認為被告涉及的是微小的犯罪,是可以依職權不起訴,也就是所 謂的「微罪不舉」,因此對方轉提民事求償這很常見,既然成案了,也就沒有推文 說的時效性問題。 第三、證據造假才是誣告 刑法第169條: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才是誣告。 第四、如何反制 同理原PO無助的感受與壓力,不過提告是法律賦予人民的權利,並不符合推文建議 的跟騷,如果真的想要讓對方也跑跑法院,是可以嘗試聲請家暴保護令,現在或曾 經有同居關係即符合家暴保護範疇,這部分可以諮詢社會局或家暴防治中心的社工。 ※ 引述《claretcider (夕陽)》之銘言: : 在一起很多年,那時我們是同居的狀態 : 結果就發現他帶女生回家睡 : 當場被我抓到之後我花一個禮拜的時間就立刻搬走,跟他一起付的押金也都全部送給他了 : (只想趕快擺脫這個人) : 後來我在臉書上面抱怨他劈腿的事情 : 他覺得丟臉就告我防礙名譽 : 想當然告不成功之後不起訴結案 : 變成法院認證的劈腿男 : 這已經是兩年前的事情了… : 後續我跟他就完全沒有瓜葛 : 我也跟新的男朋友交往也過得很開心 : 沒想到兩年後陰魂不散 : 可能是因為缺錢所以又跑來告我民事精神賠償要求10萬元 : 我知道他很窮,月收才三萬多 : 還曾經為了換一台汽車的音響就說自己戶頭沒錢了 : 跟他同居的時候房租也是我付比較多 : 但是我沒有想到一個人缺錢缺到不行時 : 為了那一點錢繼續騷擾自己的前女友 : 我想問問看大家 : 這兩個案件他都告不成功之後 : 我可以反告他誣告嗎? : 感覺他好像認為我好欺負沒事就想出來刷存在感一下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4.218.77.12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y-Girl/M.1693876394.A.96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