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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是理律師 大家都知道【111年憲判字第11號】針對公立大學「解聘」教師改採「公法上契 約意思表示」。但這衍生了滿多其他問題,這些都是考試重點。 例如,針對解聘之意思表示,教師如何救濟(應採哪種訴訟種類)? 這部分我正在整理相關的實務見解,之後照慣例會放在「行政法讀書會」Line社群, 讀書會連結: https://reurl.cc/O0KZn7 這邊要先跟大家分享的爭點是: 111年憲判字第11號對「解聘」教師採「公法上契約意思表示」是否適用於 「其他公立學校(例如公立高中)」? 因為這個爭點在112司特四等已經考出來了。 對此爭點,實務見解似乎還沒有統一見解。例如,最高行政法院110年上字第660號判決即 肯認得援引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認為係契約上意思表示 不論實務見解尚無定論,就考試而言,考選部答案有一定參考價值。 這個考點今年司特四等已經有考出來了 雖然不確定是否是因為考選部題庫尚未更新,但這題仍有一定參考價值。 簡要說明如下,供大家參考: 依實務之見解,關於公立學校與其教師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12 司法四 等 行政法概要(法警、執行員) (A)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係以行政契約性質之聘約建立之公法法律關係 (B)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雖存在公法法律關係,惟仍可能在個別事件成立私法法律關係 (C)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之關係,係透過契約而成立,停聘仍屬契約行為,非屬行政處分 (D) 公立學校教師與學校間就解聘發生爭執,屬公法性質得提起行政訴訟 C 本題考選部答案為C,由此可反推考選部答案仍係以「最高行政法院98年7月份第1次庭長 法官聯席會議」為依據,即公立學校依法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屬於行政處分。據此, 說明本題如下 (1) 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為行政契約→選項A正確 (2) 公立學校解聘、停聘或不續聘通知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在主管機關核准前,乃法定 生效要件尚未成就之不利益行政處分,當事人得以之作為訴訟對象提起撤銷訴訟。→選項 C錯誤;選項D正確 地特倒數3個月 大家加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43.12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94173642.A.AA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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