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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卦是 背納粹旗的是在跟德國要納粹時期欠的債 跟國會改革議題毫無關係 應該只是蹭活動熱度找版面吧 有興趣的可以去他們FB了解 非常冷僻小眾的議題 不過納粹欠的債,德國還是該還,也不能選擇性還才對 講道理這外交部該幫忙處理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449613792086343/ 德國舊馬克協會(German Old Mark Association) 台灣德國馬克協會對金貨馬克債券與馬克紙幣之應答要領 一、馬克紙幣,特別之馬克紙幣,馬克黃金券之使用歷程 答: 1. 1921年5月31日,德國首次支付2億金貨馬克債券(以200億馬克紙幣充用)首筆以1000 元券馬克紙幣充為10金貨馬克來計價使用賠償,此1000元馬克紙幣為國家銀行所發行,券 面記載免用身份證明,可逕行支付換領等值金幣,其發行日期為1920年7月1日以前所發行 之双面券馬克紙幣根據1926年7月16日德國公債法規已回收或更換新債券。 2. 1921年8月2日,凡爾賽和約修正後,德國改以特別的馬克紙幣來充為金貨馬克賠償債 券,其票面記載需身份證明,經德意志銀行財務總局同意方可兌換金幣,双面版印刷,有 三種公債規定,因此同一面額之紙幣印製三種版面來區別償還優先順位,有利息券用以支 付利息,日本檔案其票面印製最後截止日為1923年7月25日。 3. 1923年8月25日德國因戰勝國拒絕再使用馬克紙幣,上述兩種馬克紙幣不能使用,不 得不印製馬克黃金券來支付未付之金貨馬克賠償債券,此馬克黃金券台灣未存留日本也未 受領。 二、德國主張金貨馬克券未發行,現存留於台灣之1920年初期的舊馬克紙幣,在德國貨幣 改制後已經失效,只有收藏價值。 答: 1.按日本外務省出版【同盟及聯合國與德國和平條約】賠償篇:因應戰勝國復建用途,德 國政府至1921年5月11日前必須支付200億金貨馬克應急,其他400億金貨馬克1921年至192 6年支付完並加計年利率2分5厘,往後則加計年利率5分。 2.根據【日本外務省出版樞密院】報告:第一次世界大戰德國戰敗,與國際聯盟賠償委員 會簽訂【凡爾賽和約】,依合約應支付戰勝國賠償金1320億金貨馬克債券,德意志帝國銀 行【Mark Reich sbaknote】發行。 3.根據1921年5月31日台灣日日新報報導,德國首批支付賠償2億金貨馬克【以200億紙幣 充用】,首筆以1000元券2000張交付。 4.根據日本外交史第12卷第3章第4節,及第5章第2節第223頁德國依條約規定支付,自192 1年至1926年間,未曾對日本遲帶爽約,日本受領9億9千萬金貨馬克,另得自山東懸案(中 國)5千3百40萬金貨馬克。 5.德國在一次大戰後,原應該以外國貨幣或金貨馬克來支付賠款,但最後卻以印制額外( 德國)特別的紙幣支付賠償。(證據如:2006年10月25日德國經濟辦事處CHRISTIAN KAU博士 律師回文)。 三、德國主張存留在台灣之馬克紙幣全部無效有說服力嗎? 答: 1. 馬克紙幣流通貨幣,依據通貨條例所發行的票面,明記依通貨條例所述,無任何限制 條件,可自由流通,發行銀行除國家銀行外,還 1 有多家銀行發行馬克流通貨幣,有双面印刷版,單面印刷版。 2.馬克紙幣充為金貨馬克賠償債券,券面印刷版面為双面印刷版,發行銀行為德國國家銀 行,是銀行本票,票面上載明,需身份証明,須國家銀行財務總 局同意,方可兌換同等值黃金,有利息券其生效日期與發行日期不同。記載發行截止日為 1923年7月25日,台灣德國舊馬克協會主張之特別的馬克紙幣,是充為賠償使用之金貨馬 克債券,具備上述條件。 3.經中華民國外交部駐德國代表處於1999年5日4日詢據德國【國立柏林博物館】回復:本 協會送鑑定之五萬元馬克券確為鈔票,視紙鈔為有價證券,直到1910年起,帝國銀行紙鈔 始成為法定支付工具,故該銀行有義務在持有人出示紙鈔時兌換金幣,帝國銀行鈔票(REI CHSBANKNOTE)乃是紙鈔名稱,貨幣名稱為(REICHSMARK),本協會持有之特別的馬克紙幣均 為帝國銀行鈔票(REICHSBANKNOTE)。馬克鈔票充為賠償金使用便視為金貨馬克公債(如照 片中之分辨) 四、馬克紙幣,是流通貨幣或是支付賠償用之金貨馬克債券如何區別? 答: 1.根據1921年8月2日日本外務省告示第26號,賠償篇第2附屬書改正12之2記載金貨馬克公 債發行三種版本本金券及利息券。 2.根據德國經濟辦事處回函,德國於特別的德國紙幣充為金貨馬克賠償金使用 3.根據日本外務省出版樞密院報告,賠償金貨馬克債券,其發行銀行為德意志帝國銀行。 (MARK REICHSBANKNOTE) 4.根據中華民國外交部1999年5月4日駐德代表處電示:本會送檢驗之五萬馬克券,確為鈔 票是有價證券,帝國銀行在持有人出示紙鈔時,有義務兌換金幣帝國銀行鈔票(MARK REIC HSBANKNOTE)。 紙幣流通,貨幣名稱為(REICHSMARK), (RENTENMARK)。 5.根據1926年大阪朝日新聞經濟部編【商賣】記載,起初一金貨馬克可兌換日幣47錢7厘 九毛, 一紙幣也可兌換日幣47錢7厘九毛,同等價值,後來馬克紙幣貶值到一兆馬克紙幣兌換 一金貨馬克,同樣兌換日幣47錢7厘九毛。可見金貨馬克保有黃金價值,不會貶值,金貨 馬克(馬克紙幣充用)其票面最後發行日,為1923年7月25日,其票面發行版面為双面印刷 版,內文記載其發行截止日期為7月25日。至於以壹仟元双面券加印為10億馬克幣值為192 3年7月25日以後,因馬克紙幣大貶值不得不加印作為流通貨幣使用,非金貨馬克債券,單 面版紙幣根據證據顯示非金貨馬克債券。 五、由以上檔案記載,可知金貨馬克債券同一面值之特別馬克紙幣在使用上印製成三種款 式以便區分償還之優先順位,發行利息券付利息,其發行為德意志帝國銀行(MARK REICHS BANKNOTE),是双面版,金貨馬克(特別馬克紙幣)發行最後截止日為1923年7月25日,馬克 票面最大面額500萬。 2 六、馬克紙幣是流通貨幣,其要件如下1.非國家銀行所發行之馬克流通貨幣2. 國家銀行 所發行之單面版之馬克紙幣3.發行日期在1923年7月25日以後,單面版,双面版之馬克紙 幣,國家銀行與非國家銀行所發行之流通貨幣,因貶值後公告停止使用,是無效票只有收 藏價值,此等無效票,台灣德國舊馬克協會從未主張有效。 七、金貨馬克賠償金發行使用贖回之年代史 答: 1919年6月28日,戰勝國與國聯賠償委員會與德國簽訂和約,1921年5 月以前德國必須支付200億金貨馬克給戰勝國急用,1921年至1926年德國須再支付400億金 貨馬克給戰勝國,日本檔案記載,德國如期支付,賠償從未遲滯。 1920年8月日本官報記載,日本訂立法律第25號,勅令第254號,大藏省訓令第6號,以便 發行金貨馬克債券。 1921年5月31日德國支付戰勝國2億金貨馬克債券,日本受領後,以臨時國庫證券,事業公 債等公債金在台灣賣出償還期限55年,德國支付賠償金按年金方式以36年期限分期贖回, 年利率5分利。 1923年4月5日金貨馬克公募賣出一億金貨馬克,見官報第3201號。 1923年4月9日道茲案,德國回贖金貨馬克債券,前5年每年支付10億金貨馬克,5年後每年 支付20億50萬金貨馬克,並以年金方式分36年期贖回。 1923年7月25日,日本受領之金貨馬克債券,最後發行日。 1923年德國多次拖久賠款,導致法、比聯軍政佔盧爾工業區。 1926年10月16日德國透由日本政府在台北州報公告回收1920年7月1日以前所發行之舊馬克 公債(馬克紙幣充用)。 1927年3月31日德國透由日本政府在台南州報公告1920年7月1日以後所發行之舊馬克公債 (特別的馬克紙幣充用)賣出後無力回收。 1928年世界經濟大恐慌,德國無力償債,再次拖延支付。 1929年6月楊格計劃年金分59年期償還。 1931年德國暫停償還賠款,之前德國已還清230億金貨馬克(南海網)。 3 1932年6月30日洛桑會議:日本與德國官方債務兩國已結清,德國已支付金貨馬克債券,日 本受領後幫德國賣出金貨債券,日本得到現金,政府手中無金貨馬克債券,將此債權轉讓 於民間百姓,所以德、曰官方已無債務問題。 1933年希特勒拒絕一戰金貨馬克債務之賠款。 1945年日本敗戰退出台灣統治權,從此未能善盡義務為台灣馬克債券爭取償還權。 1953年德國聯邦首任總理阿登那,為了德國信譽重新償還賠款,償還期限為兩 德統一後20周年到期。 2010年10月3日德國聯邦待處理資產管理局(BADV)對世界宣佈壹戰賠款付清。 ----- Sent from PttX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4.115.5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18941736.A.392.html ※ 編輯: turbomons (42.74.115.57 臺灣), 06/21/2024 11:50:30
boykid: 三立故意拿來做文章,噁爛媒體 180.217.34.246 06/21 11:51
st210113: 那個團體之前就在台北到處遊蕩宣傳 124.199.89.174 06/21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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