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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三讀通過之後
咨請總統公布,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例如公布日11/17,那就是11/19日生效
那如果憲法訴訟法修正,聲請人覺得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
因為憲法法庭要做出裁定,只是"得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或為必要之調查
也就是說不一定要請當事人討論,就可以直接做出暫時處分
因為憲法訴訟法本身就是規範大法官
會不會出現11/17總統公布憲法訴訟法修正案,聲請人馬上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且聲請暫時處分
結果11/18憲法法庭就立刻做出暫時處分的裁定
因為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或為必要之調查,並不是必要的
只是憲法法庭"得"調查
當然此舉一定會被酸憲法法庭效率之高
但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總統公布之日起第三日才會發生效力
等於第一日、第二日是還沒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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