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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hitening (whitening)》之銘言: : 我們的中國人,想讓大家一起當中國人,渴望跟習近平見面,中國國民黨黨主席,鄭麗文 : , : 發聲支持柯文哲,認為司法不該變成執政者追殺政敵的工具,柯文哲遭受不公平的待遇, : 就該國民黨工們因為罷免連署受到不公平待遇一樣, : 黃呂錦茹清清白白也跟柯文哲一樣被羈押,被押人取供。 如果是真的清清白白,為什麼會被延長強制處分期間? 臺北地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七四四號刑事裁定(一一五年三月廿七日作成): 【主文】 黃呂錦茹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一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並應於上開延長限制 出境、出海期間,延長遵守接受電子手環之科技設備監控。 初文卿、姚富文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一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二)茲因前開被告黃呂錦茹之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技設備監控處分期間,及被告初文卿、 姚富文之限制出境、出海處分期間,均將於一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屆滿,經本院於一一五 年三月十一日準備程序中聽取檢察官、被告三人及辯護人之意見。 檢察官到庭表示:被告三人之強制處分原因均未消滅,被告黃呂錦茹之科技設備監控亦就 其狀況變更為電子手環之科技設備監控,應可有效符合被告黃呂錦茹之需求,為確保審理 程序之進行,均請求延長等語。 被告黃呂錦茹辯稱:配戴電子手環使我覺得沒有尊嚴,家人也需時常晚上起來幫我處理充 電的事情,出門也要帶很多東西,非常不方便,且我身體一向不好,我認為科技設備之電 壓造成我身體更不適,即使增加到二倍藥量也無法降低血壓,我已經認罪,且科技設備監 控中心與我聯絡的情形均良好,從來沒有找不到人,我也沒有故意毀損科技設備的紀錄, 希望可以解除科技設備監控;另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已經八個月,也希望能夠解除等語; 被告黃呂錦茹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本案被告黃呂錦茹已坦承犯行,自從變更為電子手環 之科技設備監控後,時常在半夜接到科技設備監控中心電話,詢問被告黃呂錦茹的位置, 致被告黃呂錦茹睡眠不正常,嚴重影響其精神、健康狀況,配戴科技設備監控已嚴重侵害 其人權、生活,違反比例原則,且被告之身體狀況仍有必要接受進一步檢查,無再繼續施 以科技設備監控之必要等語。 被告初文卿辯稱:本案我已認罪,二百萬元之保證金對我而言是很大一筆金額,且我家中 有老人、小孩需要照顧,所以我不會逃亡,也會坦然接受法院判決,請求解除這些強制處 分等語;被告初文卿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初文卿係初犯,依實務上判決,一般都是 給予緩刑或易科罰金,被告初文卿沒有必要逃亡,且被告初文卿已坦承犯行,亦已自中國 國民黨(下稱國民黨)離職,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及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強制處分 原因已消滅,無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等語。 被告姚富文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姚富文已遠離國民黨臺北市黨部工作,亦無再與本 案相關之被告及可能之證人接觸,原羈押原因已不存在,且被告姚富文已坦承犯行,若繼 續對被告姚富文為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對被告姚富文之權利侵害甚大,不符合比例原則 ,被告姚富文之家人都在臺灣,也有一個尚在小學就讀的小孩,亦已繳納高額保證金,無 逃亡之可能性,請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處分等語。 (三)經本院審酌卷內相關卷證資料,足認被告三人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非公務機關非法 利用個人資料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渠等對於一一四年二月五日開會討論如何處理因原 先推動之罷免案領銜人資格不符、不及送件之重要經過之供述,有避重就輕、互相推諉或 維護之情,被告三人並均曾任國民黨臺北市黨部重要幹部,彼此間存有部屬、黨務幕僚等 感情、指揮層級因素,亦具有深厚之政治及經濟實力,對於組織內之證人、共同被告均有 相當之影響力,被告黃呂錦茹更於本案為檢警調查前,即有指示他人製作「文書偽造侵犯 個資相關回應」之說帖之行為,被告初文卿、姚富文並有刪除手機內對話紀錄之行為,有 事實足認被告三人均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及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之羈押原因。被告三 人雖已坦承犯行,惟其等就本案重要犯罪事實之供述有相互矛盾、迴護之情已如前述,仍 有待於審理程序進行交互詰問以進一步釐清,是原羈押原因並未消滅,審酌本案尚有包含 被告姚富文、初文卿、黃呂錦茹在內等數名證人待於審理程序交互詰問,又被告三人所涉 犯行,不僅對被冒名人受憲法保障之選舉、罷免權產生危害,更可能影響公職人員之罷免 結果,對他人之個人資料、信用、社會秩序及民主政治之選罷制度造成相當程度之影響, 倘本案後續審理結果對其等不利,基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 三人非無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且訴訟進行具有浮動性,當事人心態及考量難免隨案情進 展而變化,就我國司法實務經驗觀察,與國內家人感情密切,並有固定住居所、正當職業 之情況下,為逃避刑責而棄保潛逃出境,致案件無法續行或執行之情事,亦屢見不鮮,是 本案有無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技設備監控處分之必要,與被告三人在國內有無親人、 事業等並無必然關係,為確保後續審理、證人交互詰問程序及刑事執行之順利進行,本院 認對被告三人所為之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及對被告黃呂錦茹之科技設備監控處分,固使被 告三人入出國境權益、被告黃呂錦茹之生活狀況受有相當影響,然已屬於除羈押外,限制 被告三人居住及遷徙自由、人身自由之相對最小侵害處分,與確保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 權遂行之公益衡量以觀,難認有逾越必要程度。是本院基於上揭公益考量,審酌被告三人 個人權利之均衡維護,認仍有繼續對被告三人限制出境、出海,及繼續對被告黃呂錦茹施 以電子手環之科技設備監控處分之必要,被告三人及辯護人前開所請,尚難憑採。 (四)綜上所述,本案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技設備監控處分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為保 障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平衡兼顧公共利益及被告之人權保障,本院斟酌全案情節及審理進 度等事項,並給予被告黃呂錦茹、初文卿、姚富文及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認有延長 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技設備監控處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由本院通知執行機關 即內政部移民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執行之。至原命被告三人具保停押之限制住 居等替代處分,其效力仍然存在不受影響,各該被告仍應續予遵守,附此敘明。 所以還能主張「清清白白」的話,這根本就是無稽之談了! 如果黃呂氏想要回去看守所,獄政單位隨時願意歡迎,他們也不會抗拒去接收這位年事 已高的老婦人 到時可別說沒有好好照顧、被迫認罪之類的,翻供的話罰則會更重! 而且居然會被指有相互袒護的問題 看來當初會允許具保停止羈押,恐怕是錯誤的決定;但既然已經作成了,只能等發生劇烈 變化(如棄保潛逃)後,才能重新執行羈押了...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8.160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74884500.A.EC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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