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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今天是還沒看到柯文哲貪污案的完整判決書 但先看到了補行上傳的葉林傳貪污案裁定書(臺北地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一三零二號刑事 裁定) 雖然是沒什麼值得奇怪的,但看到理由其中數段之內容: 三、茲因前開限制出境、出海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之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一一五年三月 二十日準備程序中請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被告對於是否延長科技設備監控表示意見。 本院審酌全案卷證,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圖利罪、刑 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之嫌疑重大。且考量上開罪嫌中,貪污治罪 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圖利罪之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度甚重,足 以產生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誘因,且被告具有相當財力、政治上影響力,應具有逃亡境 外之能力,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故有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所 定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為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並綜合考量被告涉嫌犯罪之 情節,本案訴訟進行程度,限制出境、出海對被告基本權利之影響等情,認有繼續限制出 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自一一五年四月一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八月。 五、被告雖聲請變更科技設備監控方式,由現行之配戴電子手鐶監控載具,改為以手機定 位、拍照上傳之科技監控方式為之。惟本院既認被告具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為保 全本案審判程序順利進行,確有必要命被告配戴隨身、不可拆除之設備,以隨時掌握被告 行蹤、避免逃亡。如改用手機定位、拍照上傳之科技設備監控方式,因手機不具有隨時與 被告行蹤相聯結之特性,拍照上傳亦僅能確保被告於特定時間位於特定地點,無法達成上 述目的。從而,電子手鐶縱然造成被告生活上不便,然尚難認對其基本權有明顯嚴重危害 ,與前揭公益目的相權衡,已屬對被告基本權之相對最小侵害處分,應認未逾比例原則。 爰裁定被告自一一五年四月一日起,延長以手部配戴電子手鐶監控載具之方式,接受科技 設備監控八月,應遵守事項為「限制出境、出海」。 意思是還不知道徐漢一案喔? 因為破壞電子監控設備,所以遭到法院通緝,逮捕到案後還被羈押禁見獲准(連外來的資 訊也密不透風地不能接觸) 這教訓葉副議長是不知道嗎?還是裝傻、以為什麼都不必認真看待? 縱使此時是能遵守限制,但不代表在全案定讞前,就不會出大事(包括前一次去澳洲黃金 海岸、墨爾本、紐西蘭奧克蘭、威靈頓、基督城、皇后鎮等地,進行姊妹市訪問和市政建 設交流之公務考察後,有遵期歸來部分) 所以只能說,對於這些貪污犯,不管情節是否嚴重,還是得盯緊來啊~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8.160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74921469.A.057.html
alonso18: KMT不貪才是新聞 220.135.36.249 03/31 0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