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看板HatePolitics
標題Re: [討論] 柯文哲案的法院公播已上線
時間Tue Mar 31 10:45:55 2026
※ 引述《ketter (挖西林老背)》之銘言:
: 幹,說好的嗆爆法官屌打檢察官咧?
: 怎麼變成乖孫子在那邊站著聽宣判啊
: 時不時還東看西看,標準的心虛沒信心的表現
: 一點魄力也沒有,太讓我失望了
: 我決定以後不支持阿北了
: 好歹也學鐘楚雄用鞋子丟一下法官吧
: 比鍾楚雄還廢物
: ※ 引述《smik (xx)》之銘言:
: : https://youtu.be/1NXVGenL8J8?si=uY6kerUiUDk7TrrY
: : 這3/26宣判的
: : 柯案中的法院錄影全上了
: : 有興趣的朋友YT找
: : 台北地院刑事科就好
: : 缺點是鏡頭真的遠
: : 用手機看很痛苦,建議改用電腦觀看
丟給人工智慧,快速整理了一下所有言詞辯論庭影片的重點:(以下文長,請自行斟酌是
否要看完)
【十二月十五日上午】
一、法律原則與容積獎勵的性質
法律保留原則:檢察官強調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容積獎勵屬於「給付行政」,雖是
給予利益,但若濫發則會損害公共利益(公共財),因此必須嚴格遵守法律,不能由行政
機關私自創設。
細部計畫之行政處分:檢方引用實務見解,認為透過《都市計畫法》第24條變更細部計畫
給予容積,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若無主要計畫的授權,不得隨意變更以給予獎勵。
二、駁斥辯方所謂的「前例」
文華東方與南港輪胎案:辯護人曾以此兩案主張京華城並非首創。檢察官逐一反駁:文華
東方案早於通盤檢討中定案,且有明確理由;南港輪胎案則是依法定都更程序(都更條例
第65條)辦理,與京華城「自創獎勵項目」且非都更地區的本質截然不同。
三、行政程序異常加速(快了10倍)
實效對比:證人邵琇珮證稱,類似案件在局內審查通常需半年至一年,整體歷時甚至達10
年。然而,京華城案從109年8月提出申請到11月公告公開展覽,僅花費約一年多,速度比
一般案件快了近10倍。
市長親自交辦:檢方出示證據顯示,柯文哲曾親自在設計圖上註記並指示「行政加速」,
且市長室秘書也多次催促公務員處理。副市長彭振聲因有疑慮而未核決,最終選擇簽呈給
市長柯文哲親自核定。
四、柯文哲對案件爭議的「明知」
公文與便利貼提醒:簽呈上附有專家學者的反對意見記錄,且有法務局長李得權針對「公
平性」與「一致性」提醒的黃色便利貼。檢方認為,柯文哲在蓋章前已充分知悉此案涉及
龐大利益,且其法律依據有高度爭議。
案件背景知悉:柯文哲早在105年便做過多次批示,知悉京華城爭取容積已久。檢方認為
柯文哲在勝訴(市府無需補救京華城損失)的情況下,仍執意核准獎勵,具備明確的圖利
主觀意圖。
【十二月十五日下午】
一、京華城容積獎勵的適法性質疑
行政程序過快:檢察官指出,京華城案從公告公開展覽到召開都委會會議的時間異常短暫
。基層公務員證詞顯示,當時副市長彭振聲與市長柯文哲指示要「盡快開會」以協助此案
,避開議員關切。
不適用都更獎勵:多位都委會委員在會議中強烈質疑,京華城基地並非「都市更新地區」
,卻引用都更或危老條例的獎勵項目,缺乏法律授權與對價性。
首創性而非前例:當時都發局雖舉出市民大道等案例辯解,但被檢察官駁回,認為那些都
是依法定義的都更案件,而京華城案屬於「自創獎勵項目」,有違法之虞。
二、檢方對柯文哲「主觀明知」的論述
議員諮詢與提醒:檢察官強調,多名議員曾在議會諮詢時當面提醒柯文哲該案可能違法。
根據最高法院裁定,消極不作為(明知違法而不阻止)仍可能構成圖利罪。
市長權勢介入:檢方認為柯文哲運用權勢向基層施壓,基層公務員因承受巨大壓力而無法
有效把關,甚至有優秀公務員因此案被調整職位或選擇離職。
三、工作簿與金流證據
Excel 記帳證據:檢方在柯文哲的行動硬碟中發現一份以Excel 製作的「工作簿」,詳細
記載了各方金主捐款。檢方認為這份帳冊私密性高且內容詳盡,只有柯文哲本人能掌握全
貌。
「小沈1500」與現金流:帳冊中明確記載了「小沈1500」等數字,並與多位金主的現金捐
款紀錄(如邱身章在市長室送錢的證詞)相符。檢方主張這些數字代表實際的金流往來,
而非單純的行程安排。
驗證真實性:檢方透過驗證帳冊中其他空白欄位(如黃崇仁因最後未捐款而數值空白),
證明該帳冊記載的真實性,認為這足以證明柯文哲有收受沉慶京的款項。
四、結語
檢察官表示,此案並非政治迫害,而是基於事實、證據與法律的論辯。檢方的目標是確保
城市與國家的公平,不希望未來再出現任何「比別人更平等」的特權案件。
【十二月十六日上午】
一、數位證據「工作簿」的真實性與來源
扣押經過:113年8月30日,檢廉在柯文哲家中扣押了一顆代號「A37」的行動硬碟。
備份證據:硬碟內包含一個名為「工作簿」的檔案。硬碟外殼貼有柯文哲親筆書寫的標籤
,註記日期為「2023.02.23」。經鑑定,該硬碟內的檔案確實在當晚一併存入。
作者鑑定:檔案屬性顯示初始作者為幕僚柯昱安,但最後存檔者為「W」(推論為柯文哲
本人),證明柯文哲曾親自查看並修改該檔案。
二、金流關聯與賄賂指控
帳簿與現金對應:檢方主張「工作簿」內記載的內容具備真實性。針對帳簿中提到的數字
(如「小沈1500」),檢方比對沈慶京(小沈)當時提取了約1,600萬元現金,且這些款
項缺乏正常的支出憑證、收據或借據。
應曉薇與沈慶京的資金往來:
・檢方指出應曉薇透過其相關協會(如華夏協會)收受沈慶京的資金。
・被告方雖主張資金是來自他人(如連一祥、王尊侃)的債務償還或捐款,但檢方認為
相關證人(王尊侃)對資金細節一問三不知,且應曉薇在此期間內償還了高達1,600
萬元的個人貸款,資金來源與沈慶京的金流時間點高度吻合。
三、施壓與職務行為
應曉薇的角色:檢方強調應曉薇身為市議員,明知京華城案回覆120,284平方公尺容積率
缺乏法令依據,且公務員已多次提醒違法風險,她仍持續對公務員施壓與關說,以達成京
華城的目的。
對價關係:檢方主張應曉薇一邊施壓公務員,一邊收受沈慶京的資金,已構成「違背職務
收受賄賂」。
四、針對柯文哲主張的駁斥
搜索處數:柯文哲曾宣稱遭到「54處」的大規模搜索。檢方在法庭上出示搜索票申請書反
駁,指出真正針對柯文哲本人的僅有戶籍地、黨部辦公室等3處,其餘地點多為沈慶京的
威京集團相關公司或其他第三人地點,認為柯文哲的說法過於誇大。
【十二月十六日下午】
一、吳順民的「雙重身分」與關說指控
身分爭議:吳順民曾任臺北市政府都發局副總工程師,103年退休後進入應曉薇議員研究
室擔任助理(名片掛名顧問)。檢方指出,吳順民同時也是威京集團的顧問,並從集團領
取薪水。
公務員的認知:多位都發局公務員(如張書偉、林志雨、嚴邦瑞等)證稱,他們將吳順民
視為應曉薇辦公室的「主任」,負責處理京華城案的協調與進度追蹤。
施壓行為:檢方主張吳順民利用其對都發局業務的熟悉,以議員助理名義致電公務員詢問
意見、要求配合,並在多場正式與非正式會議中出現(包括專家學者諮詢會議)。公務員
證詞顯示,這種「單方面壓迫」讓他們感到畏懼與壓力。
二、柯文哲與應曉薇的「三次便當會」
提報單與指示:辯護方主張柯文哲在便當會中的指示(如送交委員會研議)是基於各局處
提供的「提報單」,而非憑空創設,且目的是讓當事人有表達意見的機會。
指定PM(專案經理):柯文哲指定都發局或副市長彭振聲擔任PM,辯方稱這僅是為了確保
「案子有人負責」,是當時市府的常態制度,不代表案子「一定要過」。
管控程度:辯方指出柯文哲列管案件多達261件,這些案件才需要親自回報,而指定PM的
案件並不需要向他回報,顯示其控管程度不同,不應視為柯文哲對此案有特殊介入。
【十二月十七日上午】
一、柯文哲對專業領域的「不具專業性」與「尊重幕僚」
便利貼與公文批示:律師出示柯文哲在107年批示的便利貼,內容寫道:「現在560已經通
過,又要變成678,你研究看看,我是看不懂。」。律師主張這證明柯文哲對複雜的容積
率計算並不專業,因此選擇轉交專業幕僚(如林欽榮、邵琇珮)處理,並無具體違法指示
。
不予和解的立場:對於都發局簽陳不與京華城和解的建議,柯文哲批示「速審速決」並同
意維持訴訟。律師認為,如果柯文哲有意圖利,大可在訴訟外以更高條件和解,但他選擇
尊重都發局建議繼續訴訟。
二、「行政流程加速」不等於違法
加速完工:針對柯文哲寫下「對容積率應該死心了,只希望行政流程加速,讓他們早日完
工就好」的便利貼,律師辯稱加速行政流程是市長職權,並非強迫給予容積獎勵。
尊重都委會程序:律師強調,送公展、送交都委會研議都是行政體系的集體意見與必經程
序,市長不應也無法隨意否決幕僚與專家的集體決定。
三、駁斥賄賂對價關係
政治獻金與賄賂:針對威京集團捐贈民眾黨的款項,律師反駁若要行賄,不會一開始就想
用公司名義(容易被查出),且捐款應視為一般政治獻金,而非針對特定案件的對價。
查無翻譯聯絡:律師強調,相關證人(如邵琇珮、劉秀琳、白仁德等)的證詞皆顯示,他
們與柯文哲之間並無任何關於此案的私下聯絡或圖利共識。
四、政治操作與官僚體系的傷害
政治扭曲:律師認為此案是被政治、監察權所扭曲的行政判斷案件。他引用都發局公務員
的私下對話,稱監察院「帶有色眼鏡」、內政部「配合演出」,認為整起案件是「政治操
作」。
官僚心聲:律師痛陳此案已摧毀多位公務員的職涯,甚至造成生命隕落。他請求法院給予
無罪判決,以鼓勵公務員「依法行政、勇於任事」,而非擔心行使裁量權會坐牢。
五、疫情背景
律師特別提到,案發期間柯文哲正忙於應對疫情,對於市政多採取「公開透明、尊重專業
」的態度,將都委會會議全程上網公開即是明證,不應被解讀為圖利特定對象
【十二月十七日下午】
一、沈慶京的親自答辯:39年的「行政霸凌」
自述心路歷程:沈慶京以「老傢伙」自稱,情緒激動地陳述京華城案長達39年的歷史。他
強調京華城從購地至今,一直遭受臺北市政府的「行政霸凌」與權益沒收。
捐地與容積保障:他主張民國80年代捐地2400坪是為了換取永久性的容積保障(678.9%)
,這是當時公務局長的承諾,而非圖利。
悲憤心聲:沈慶京表示自己身體受損嚴重,目前的訴訟已破壞他50多年來的努力。他強調
向市府陳情是為了保障120萬名股東的合法權益,絕非行賄或要求圖利。
控訴遭詐騙:他在庭上點名當時的副市長林欽榮,指控林欽榮在容積率問題上誤導柯文哲
,甚至提到曾有臺大教授(蔡茂)聲稱可代為與林欽榮溝通,暗示中間存在不當索賄的可
能。
二、沈慶京的個人遺願(感性陳述)
沈慶京提到自己因病對生命長度感到悲觀,甚至談及遺願,希望骨灰一部分灑在三芝、一
部分在揚州,另一部分擺在台灣海峽,表達其個人的國族情懷與對此案的遺憾。
三、辯護律師的法律主張
無罪推定與有利解釋:律師強調,若檢察官無法證明沈慶京與柯文哲之間有圖利的犯意聯
絡,或無法證明行賄事實,法院應依據「罪疑唯輕」原則,給予無罪判決。
硬漢形象:律師形容沈慶京是不願為了自身利益或健康而陷害(咬出)柯文哲的「硬漢」
,認為他值得法庭更好的對待,並請求法官敲響正義的鐘聲,保護司法獨立,不受權勢干
預。
【十二月十八日上午】
一、辯護律師提出的三大爭點
律師團將本案簡化為三個核心問題:
1.人民對都市計畫不服,在訴訟中向主管機關陳情並送都委會研議,是否違背法令?
2.都委會審議人民自擬的細部計畫並核給容積獎勵,是否違背法令?
3.沈慶京是否有給錢?若有,對象與目的是什麼?
二、陳情與訴訟的權利並存
辯護律師主張,訴訟是請求司法救濟,而陳情是促請行政機關改善行政行為,兩者目的不
同且可以並存。京華城向市府陳情並非不法手段,而是正當行使權利,行政機關將陳情案
送交都委會研議亦符合程序。
三、容積獎勵的合法性與公益性
官員與專家見解:律師援引多位官員(如楊智盛、張立立、劉秀麟、黃景茂、張景森等)
及都委會委員(白仁德)的證述,強調他們主觀上皆認為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核給容
積獎勵是合法的。
都委會合議制:律師強調都委會是合議制,且會議過程中有充分討論,並無強行通過或阻
止委員發言的情況。所有參與委員均未表示受到京華城方面的關說或壓力。
低密度審查:律師主張,都市計畫涉及專業判斷,法院應採「低密度審查」,尊重行政機
關與獨立專家委員會的裁量權,除非有明顯的自恣濫權。
四、反駁圖利罪與不法利益
行政與刑事區分:律師指出,即便行政程序有瑕疵,也不代表構成刑事上的圖利。
利益合法性:律師強調,110年的都市計畫公告至今未被撤銷或宣告無效,在法律上仍屬
合法利益,普通法院無權宣告該計畫無效,因此不應認定為「不法利益」。
五、對應曉薇施壓說的反駁
缺乏邏輯連結:律師質疑檢方指控應曉薇施壓官員進而影響都委會決定的邏輯。律師強調
都委會是合議制且有多位外聘專家委員,檢方無法證明這些委員如何受到應曉薇的影響。
捐款性質:律師重申,沈慶京對相關人士或單位的款項屬於長期且常態性的捐贈,並非針
對特定案件的賄賂。
【十二月十八日下午】
一、張志澄的親自答辯
普通上班族心聲:張志澄自述是普通老百姓,沒想到會捲入訴訟,對生活與工作造成極大
影響。
否認行賄犯意:他強調自己不認識民眾黨的人,也沒有參與市府往來的事務。捐款給民眾
黨是因前長官交代,純粹是政治獻金,並無行賄的意圖。
二、辯護律師的法律主張
職務範圍與京華城無關:律師指出,張志澄隸屬於微京集團總部公司財務部,與負責京華
城開發的「京華城公司」或「鼎越公司」是平行單位,張志澄根本管不到京華城的業務,
也不知曉容積獎勵爭取的過程。
不知情「人頭捐款」性質:律師辯稱,張志澄僅是受長官指示協助捐款,並不知道這筆錢
是為了交換120,284坪樓地板面積。若要構成行賄共犯,必須「明知」款項用途與性質,
但張志澄對此一無所知。
反駁朱亞虎的證詞:律師指稱朱亞虎的供詞反覆,甚至在偵查中是因「檢察官說簽名要負
責」才認罪。律師主張朱亞虎的行賄認知是「自我感覺」,不應作為認定張志澄有罪的證
據。
三、關於容積獎勵的法律見解
行政路徑的選擇:律師主張,《都市計畫法》第24條與《都市更新條例》是不同的路徑,
開發業者有權選擇有利的方案。本案涉及的是行政裁量判斷,並非刑事犯罪。
程序透明:律師強調,過程中國家委員會(都委會)委員都清楚案件性質,京華城也無造
假或偽造文書欺騙委員。這僅是行政決策是否妥當的問題,不涉及刑事責任。
【十二月十九日上午】
一、檢察官的論告:官僚機器的處境
專業公務員的壓力:檢察官引用馬克思·韋伯的《經濟與社會》,討論官僚體系的紀律與
掌控。檢方提出疑問:公務員在通過此案時是「歡天喜地」認為有利國計民生,還是「迫
於壓力」不得不執行?
違法性主張:檢方認為本案容積獎勵案是針對「特定對象」(京華城公司)的權利義務變
動,本質上是行政處分,不能作為創設容積獎勵的法律依據。此外,核給容積獎勵違反了
《都更條例》及其相關辦法。
擋案與退讓:檢方指出,公務員曾三次「擋下」此案(邵琇珮、黃景茂、李得全),但在
109年後卻集體退讓,檢方試圖論證這種退讓與上層壓力有關。
二、彭振聲的辯護主張
請求減刑與緩刑:辯護律師請求法官考量《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給予減刑並宣告
緩刑。
非都市計畫專業:律師主張彭振聲雖有公務體系經驗,但專長在「公務局(工程)」,而
非「都市計畫」。他擔任都委會主委是職務分配,並非具備相關專業知識。
違法性意識薄弱:律師引用邵琇珮的證詞與彭振聲與劉秀麟的對話,指出當時官員普遍認
為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辦理並無問題,因此彭振聲主觀上缺乏違法性意識。
【十二月十九日下午】
一、黃景茂的親自答辯:依法行政與無壓力
豐富公務資歷:黃景茂強調其45年的公務生涯,歷任中央與地方要職(包括內政部營建署
副署長、高雄市、臺中市及臺北市都發局長等)。他表示自己經歷過無數次立法院與議會
質詢,因此對於議員(如應曉薇)的陳情並無壓力。
否認施壓:他反駁檢察官「受雙面壓力」的指控,表示應曉薇對他很客氣,他完全是依程
序辦理陳情案。
送都委會的理由:黃景茂解釋,將京華城案送交都委會「研議」,是因為當時股東在公開
展覽期間提出異議,為了使各方意見能充分闡述與溝通,才循程序送件,這並不代表「決
議通過」。
公益性與對價性:他指出京華城案的公展書中其實有增加公益性要求,如認養公園、增加
道路退縮、設置人行空間等,並非如檢方所言毫無貢獻。
二、律師的辯護主張:法律見解的共識與無罪
法律確信:律師強調,以「變更細部計畫」方式核給容積獎勵,是當時都市計畫法治上的
長久認知,並非黃景茂個人獨創或明知違法。
標準一致性質疑:律師強烈質疑檢方的起訴標準。他指出,後續執行核給容積獎勵的都發
局長(黃一平)及眾多參與決定的都委會委員皆未被起訴,為何唯獨起訴僅任職兩年一個
月、且只負責簽署「送研議」公文的黃景茂?
保護文官制度:律師主張,若將行政程序中的轉件行為視為犯罪,將導致公務員傾向「躺
平」或「過度自保」,不利於國家建設。律師請求法官給予這位資深文官真正的尊重與肯
定,並判決無罪。
三、對檢方偵查的抗議
黃景茂在答辯中提到,檢察官在偵訊時的記載方式令他感到「耿耿於懷」,認為有「先射
箭再畫靶」的嫌疑,這對司法公正性是嚴重的傷害。
【十二月廿二日上午】
一、檢察官的法律定性:政黨財產與個人財產之別
獨立法人格:檢察官強調,台灣民眾黨具有獨立法人格,其財產與柯文哲個人財產必須區
分。檢方反駁辯方「柯文哲等於民眾黨」的說法,指出「民眾黨的錢不等於柯文哲的錢」
。
木可公司的實質掌控:檢方透過通訊軟體截圖證明,「木可公司」的成立與負責人選定皆
由柯文哲指示李文宗辦理,柯文哲甚至曾擔心公司名稱太直接。檢方認定李文宗為該公司
的實質負責人。
二、政治獻金的法律規範與公益性質
專戶用途限制:檢方指出,政治獻金專戶(柯文哲、吳欣盈專戶)收受的款項具備「公義
性質」,法律規定僅能用於法定競選用途,不得轉為私用或繼承,亦不得強制執行。
反駁私產論:檢方批評被告將政治獻金視為個人資產的觀念。依據《政治獻金法》第24條
,這些款項與個人財產有別,若剩餘款項未能在四年內支用完畢須繳回國庫。
公益侵占認定:檢方引用判決先例,主張將大眾因公益目的捐助的款項轉入個人帳戶、與
私產混淆或購買金融產品,即構成侵占行為。
三、具體金流與捐款意向
檢方列舉多位捐款人(如周婉美、謝國樑等)的證詞,強調他們的捐款意向是「捐給民眾
黨」或為了支持選舉,並非捐給柯文哲個人私用。
四、李文宗的辯護立場(李文宗部分)
否認介入京華城案:辯方主張李文宗對於京華城案的具體細節(如容積率、樓地板面積等
)完全不懂,也未曾介入。
質疑證詞可靠性:辯方質疑證人朱亞虎在偵查中的不利陳述是受到檢察官與律師的誘導,
認為朱亞虎關於「李文宗一定知道」的推論是錯誤的。
金流訊息解釋:針對朱亞虎與李文宗之間的訊息(提及沈慶京捐款給民眾黨),辯方認為
這僅是正常的募款資訊,無法推論出與京華城案的對價關係。
【十二月廿二日下午】
一、李文宗的辯護:否認轉告賄賂訊息
通訊紀錄查無實據:律師指出,檢方扣押了李文宗的手機並進行數位鑑識,但在109年4月
1日至5日期間,李文宗與柯文哲之間的通訊紀錄均為一般政務(如北捷事務),完全沒有
提到朱亞虎傳來的相關訊息,也沒有通話紀錄。
反駁朱亞虎證詞:朱亞虎雖曾揣測李文宗「一定會轉告」柯文哲,但在審理中改口稱「不
確定」,並承認這可能只是李文宗客套的回覆。律師強調,李文宗當時的角色僅是禮貌性
回應,並無證據顯示其有轉告義務或事實。
確認捐款時程有誤:檢方質疑李文宗在收到訊息20分鐘後讀取、4天後才回覆是為了「報
備確認」。律師反駁,當時正值清明連假,且負責政治獻金的梁秀菊證稱李文宗從未詢問
過該筆款項,要在短時間內確認第三方線上捐款極為困難。
二、關於政治獻金與木可公司的法律抗辯
否認掏空與背信:針對檢方指控木可公司授權金過高是在「掏空」,律師主張授權金額符
合市場行情,且相關費用是用於經營柯文哲的形象及處理選務後續的人事費用。
選務關聯性:律師強調,相關支出(如民調分析、政治獻金趨勢分析)皆是針對總統大選
的必要費用,屬於「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的合理支出[42:51,43:02]。
三、李文娟的辯護:缺乏會計專業與無犯罪意圖
僅記流水帳:律師辯稱李文娟並無會計專業,僅負責記錄簡單的流水帳(如記錄為「設計
顧問費」)。至於專業的會計帳目(如預收入、銷貨收入等)是委託專業的「安永會計師
事務所」處理。
信賴專業:律師指出,連專業會計師事務所都會在分類帳目上犯錯(如將服務收入誤記為
銷貨收入),不應以此認定李文娟「明知是不實資訊」而入罪
【十二月廿三日下午】
一、柯文哲的親自答辯:質疑司法公平與行政合法
司法程序的不對等:柯文哲感嘆這是一年多來他在一審最後的陳述機會。他指出在看守所
期間缺乏資源(無桌椅、台燈、電腦),僅能靠律師提供片段資料閱卷,且面對監察院高
達2814頁的資料,難以有效查證。
抨擊檢方「編故事」:他直言檢方是「先射箭再畫靶」,利用搜索到的手機、電腦資料拼
湊故事。他認為司法正義女神被蒙蔽了雙眼,並質疑檢方對他與對其他政治人物的標準是
否一致。
京華城案的專業性:柯文哲強調,所有出庭的公務員都證稱過程合法,具體審議結果是由
具備專業性且獨立行使職權的「都委會」負責。他反問:檢察官既非都市計畫專家,也無
行政經驗,憑什麼推翻公務員的專業判斷?
二、針對政治獻金與木可公司的解釋
侵占論邏輯不通:柯文哲反駁檢方指控他「侵占自己的政治獻金」。他強調與邱臣遠(或
其他相關人士)有簽訂契約與企劃書,所有金流皆有白紙黑字。
木可公司的角色:他解釋選後競選總部關閉,為處理收尾工作並保障員工投保,才將部分
員工轉至木可公司加保,相關薪資代付均有徵詢法律意見。他認為這些都是正常的選務與
媒體整合支出,而非私用。
三、被告李文宗的喊冤
柯文哲特別為李文宗澄清,表示李文宗完全沒參與京華城案,也未負責民眾黨早期的財務
。直到他決定參選總統才找李文宗擔任財務長,檢方卻僅憑一通簡訊就編織收賄故事,讓
他感到李文宗非常委屈。
四、辯護律師的法律總結:對抗偏見與守護無罪推定
引用《十二怒漢》:律師引用經典電影,強調「偏見會遮蔽真相」,並呼籲法官在有「合
理懷疑」且無法百分之百確定有罪的情況下,應秉持無罪推定原則。
程序正義的破壞:律師嚴厲批評偵查檢察官的問訊與取證手段帶有強烈預設立場,這已嚴
重破壞法治國家的程序正義。
請求無罪判決:律師以美國最高法院名言「法律不應為偏見服務」做結,懇請合議庭秉公
明察,判決柯文哲無罪。
【十二月廿四日上午】
一、應曉薇的親自答辯:否認施壓與收賄
駁斥檢方起訴:應曉薇激動表示,檢方起訴書中的內容許多是「根本沒做過的事、沒說過
的話」,例如指控她帶沈慶京去找柯文哲與彭振聲,或辱罵市府公務員。她批評檢方是為
了串起「犯罪集團」而斷章取義。
議員職權的履行:她強調協助市民、商家甚至企業轉達陳情,是身為議員的本職工作。她
自認並非都市發展專家,僅是將民意轉達給行政機關,並未干預法規或改變既有的法令。
便當會與壓力:她解釋「便當會」實為議員與市長的座談會議,參與人數眾多(15至40人
以上),並非黑箱作業。她認為議員監督官員本質上雖有壓力,但公務員仍應依法行政,
不可能僅因議員轉達陳情就違法。
二、關於4500萬捐款的性質抗辯
公益捐款而非賄款:應曉薇與其律師主張,沈慶京捐給「華夏關懷協會」等五個協會的
4500萬元,是履行多年來的公益承諾,專用於受刑人教化及犯罪防治。該協會帳戶透明,
目前仍有500萬餘額,若是不法賄款不可能留存至今。
合法政治獻金:律師指出,其中中實化等公司捐贈的60萬元政治獻金,均符合《政治獻金
法》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入帳並申報,且該企業同年度也捐款給其他議員(如秦慧珠),
證明是常態性的企業政治參與,而非針對特定案件的對價交換。
無對價關係:辯方強調,應曉薇與沈慶京之間並無「以職務行為交換金錢」的合意。應曉
薇對京華城內部的財務運作並不知情,主觀上更無收受不法賄賂的認識。
三、個人心境與家庭狀況
親情牽掛:應曉薇提到自己在訴訟期間仍需陪伴103歲病榻上的母親,並因9月份需參加父
親的祭典而頻繁出入台中機場,駁斥檢方指控她「有逃亡之虞」的邏輯。她希望法律能還
其清白。
【十二月廿四日下午】
一、關於吳順民薪資與對價關係之辯護[
非議員助理:律師強調吳順民是以「無給職顧問」身分協助應曉薇辦公室,提供都市計畫
、建築管理等專業意見,並非申報在案的公費助理。
正當勞務所得:吳順民領取威京集團旗下公司(兆雄化學、頂越開發)的薪資,是基於他
為該企業提供的個人專業諮詢(如廠房改建、高高屏地區案件),與應曉薇的議員職務行
為無關。
無對價關係:律師主張檢方無法證明應曉薇與沈慶京之間有「以支付吳順民薪資作為職務
行為對價」的合意。且應曉薇若需助理,大可申請合法的公費助理補助,無須冒險收受不
法賄賂。
二、反駁「違背職務收賄罪」之法律適用
法條適用錯誤:律師引用最高法院見解,指出議員在議場外的協調或轉達陳情,若無違法
手段,僅屬職務上行為,至多討論「不違背職務收賄」,而非檢方起訴的「違背職務收賄
」。
擴張解釋之質疑:律師批評檢方過度擴張110年大法庭裁定,試圖將所有議場外的說服行
為都納入處罰,這會掏空「罪刑法定原則」。
缺乏具體違法證據:律師挑戰檢方:應曉薇究竟違反了哪一條具體法規?僅因增加公務員
壓力或找公務員說明進度,並不能等同於「違背職務」。
三、反駁檢方引用之證據與案例
都委會委員證詞:律師指出,本案所有都委會委員在偵查中均表示,未曾接獲金華城方面
的關說或賄賂企圖,與檢方舉出的花蓮案例完全不同。
公務員情緒不等於法理:辯方批評檢方利用公務員私下的抱怨對話來擴張解釋為「施壓」
,忽略了公務員在法庭上經交互詰問後的正式證詞。律師呼籲回歸嚴格的「證據主義」。
四、應曉薇的補充答辯
應曉薇親自澄清,檢方提到的公務員壓力可能來自當時參與專案小組的其他11位議員,而
非她個人。她強調自己並未參與該專案小組,檢方顯然「弄錯了對象」.
以上,看得出來很多都是法律上的辯論
不過看來除了「小沈1500」法官不信之外,其餘全部都接納檢察官的主張,因此看來被告
方的律師都很弱
如果要上訴到第二審,最好還是換個方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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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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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202799: 二審要贏在旗袍點 114.36.72.94 03/31 10:46
→ rtwodtwo: 旗袍點沒資格承審重金庭 49.217.63.43 03/31 10:48
推 smik: 你問一下AI有沒有看到柯文哲嗆爆法官的時間 118.168.34.227 03/31 10:48
→ smik: 點好嗎?太無聊了,看不下去 118.168.34.227 03/31 10:48
【一一四年十二月廿三日】
一、質疑檢方「先射箭再畫靶」
柯文哲在庭上直接批評檢方搜索他的手機和電腦後,是「編故事」來入罪。
語錄:「你們就是騙票搜索,再從搜索的手機電腦裡面找資料再編故事...這些將來在台
灣的司法史上都是笑話。」
二、抨擊檢方對「公平」的定義
他對檢察官在結辯時強調的「公平」表示不屑,認為檢方對他有雙重標準。
語錄:「檢察官公平不需要高聲強調,它本來就是司法當然的條件...如果一開始就用平
常心對待、真的公平處理,會變成今天這個局面嗎?」
三、挑戰檢察官的專業性
在針對京華城容積率的辯論中,他質疑檢察官憑什麼推翻都委會的專業判斷。
語錄:「你們檢察官不是都市計畫的專家,也沒有實際行政的經驗,當所有的公務員都說
是合法的時候,你們竟然堅持要起訴。」
四、對收賄邏輯的憤怒
針對政治獻金案,他表示完全無法理解檢方的指控邏輯。
語錄:「檢察官竟然說我透過木可去侵占我自己的政治獻金,我無法理解你們的邏輯,我
為什麼要去侵占我自己的政治獻金?」
推 Pietro: AI可以幫我找阿北挖鼻孔的環節嗎? 49.216.90.140 03/31 10:50
推 Chricey: 看到關節痛,我就想起我姨媽 112.211.206.122 03/31 10:50 ※ 編輯: laptic (180.74.218.160 馬來西亞), 03/31/2026 10:52:44
噓 yoyodiy: 這AI應該是有被賴青得訓練過的 不可信 125.224.79.97 03/31 10:52
→ yoyodiy: 賴清德 125.224.79.97 03/31 10:52
推 kuninaka: 京華城最扯的就是明明不是都更 1.174.96.159 03/31 10:53
→ kuninaka: 卻用都更名目 1.174.96.159 03/31 10:54
推 Kroner: 關節痛有人有有效的復健方法嗎? 112.307.206.154 03/31 10:54 → qkt: 你怎麼不問AI某時地是啥意思? 49.216.45.33 03/31 10:54
推 agong: 檢方比對沈慶京(小沈)當時提取了約1,60 111.71.215.143 03/31 10:55
→ agong: 0萬元現金 111.71.215.143 03/31 10:55
→ e2204588: 1500有採信 是不認為是帳冊 101.10.9.134 03/31 10:55
推 Chricey: UC2神招啊,吃下去就對了 112.205.206.199 03/31 10:55 推 smik: 114/12/23那個我看到了,阿北拿著稿在講的 118.168.34.227 03/31 10:55
噓 Mradult: 看內容檢方答辯都是臆測,連柯施壓誰都 111.83.140.176 03/31 10:55
→ Mradult: 沒辦法證明,只是法官照單全收而已… 111.83.140.176 03/31 10:55
推 WeGoYuSheng: 速度快10倍 www 畢竟民眾黨是連遊行 111.80.70.186 03/31 10:56
推 Chricey: UC2是啥東西?求解釋啦! 112.274.206.155 03/31 10:56 → WeGoYuSheng: 集會人數都很乘十的政黨 111.80.70.186 03/31 10:56
→ smik: 好像法官還誰看柯後面講的一直咳,還拿面紙 118.168.34.227 03/31 10:57
→ smik: 給他 118.168.34.227 03/31 10:57
推 cg323: 我試過AI一律會優先認同法檢的立場 60.248.227.72 03/31 10:57
推 Kroner: 關節痛有人有有效的復健方法嗎? 112.221.206.23 03/31 10:57 → smik: 柯文哲還說法官辛苦了 118.168.34.227 03/31 10:57
推 s81048112: 所以柯文哲的法庭速記速了什麼? 114.140.82.54 03/31 10:57
→ cg323: 要不斷提出邏輯問題才會讓AI轉彎 60.248.227.72 03/31 10:58
→ jorden: X10喔 還敢說不知道 笑死 36.233.3.126 03/31 11:00
推 Chricey: UC2推薦?有人試過嗎?靠譜嗎? 112.297.206.109 03/31 11:00 推 etset: 柯文哲用念稿 不是霸氣演出嗎 101.10.7.87 03/31 11:05
推 do125795: 柯直接被電死 笑死 49.216.167.174 03/31 11:06
推 WeGoYuSheng: 這髒東西無時無刻都在偷換概念 講著 111.80.70.186 03/31 11:09
→ WeGoYuSheng: 似是而非的屁話 真的該自己7414在荒 111.80.70.186 03/31 11:09
推 Chricey: 哈囉!關節痛真的超痛欸,我之前也遇過類似情況,後來去看醫生吃推薦UC2,效果不錯喔! 112.312.206.39 03/31 11:09 → WeGoYuSheng: 郊野外被野獸啃光 111.80.70.186 03/31 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