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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reurl.cc/qvAyKn 臺北捷運公司鄭重聲明 藉酒醉在捷運系統滋事 將依法裁罰並拒絕運送 決不寬貸 發布機關: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聯絡人:凌啟堯、02-25363001 針對日前有酒醉旅客搭乘捷運滋事一案,臺北捷運公司表示,10月7日夜間,行控中心持 續監控列車運行,行車專員通報頂埔站車廂內一位酒醉旅客滯留,站長與保全勸導無效, 旅客不願配合下車;行控中心考量該部列車無法立即回送機廠,且停留月臺將影響後續列 車發車,因此調度該列車繼續服務載客。依大眾捷運法,該名旅客因滯留車廂不聽勸導裁 處新台幣7,500元,另妨礙列車正常運作裁處10,000元,合計裁罰17,500元。呼籲旅客切 勿以身試法,影響大眾行的權益! 臺北捷運公司表示,當天除行控中心通知捷運警察外,車站人員亦通知轄區員警到場,惟 轄區員警到站時,列車已出發;處理期間本公司調閱監視畫面監控,並立即調度下游車站 保全上車。列車抵達亞東醫院站後,酒醉旅客由捷運警察、站長及保全帶下車,由於旅客 不願配合車站勸導離站,執意搭乘往南港展覽館方向列車,搭車期間由捷警全程陪同,未 影響其他乘客。 由於該酒醉旅客滯留於頂埔站車廂不聽勸導,已違反大捷法第50條第1項第6款,裁處7, 500元罰鍰;另因妨礙行車,依大捷法50-1條第1項第2款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車 、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作裁處10,000元。呼籲旅客切勿以身試法,影響大眾行的權 益。 臺北捷運公司表示,本案當時處理,一切以旅客及系統安全為最高考量。旅客違反大眾捷 運法,當於第一時間配合警方開立裁處書,以遏止違規行為;對於酒醉旅客違規行為處置 ,將檢討更細緻作法,避免類似情形再發生。臺北捷運敬告旅客,如藉酒醉在捷運系統滋 事,皆依法裁罰並拒絕運送。 點閱數:236 資料更新:113-10-18 09:21 資料檢視:113-10-18 09:21 資料維護: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發布日期:113-10-18 ------------------------------------------------------------- 北捷終於硬起來重罰酒醉鬧事乘客了,但是站長和保全人員是在行使公務應該也可以 辦妨礙公務罪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202.13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RT/M.1729310815.A.C5C.html ※ 編輯: lulu1305174 (123.192.202.133 臺灣), 10/19/2024 12:08:33
spiritman: 「解除契約」 10/19 12:21
temu2015: 站長跟保全不是公務員吧 10/19 13:43
yesonline: 只能配合警方開立裁處書. 10/19 14:20
YellowWolf: 要辦也是警察或捷運警察隊來辦 10/19 21:02
Hotem: 大眾捷運法第52條第2項 10/20 00:22
Chricey: 喔喔喔,UC2 真的是超讚的啦 10/20 18:39
Hotem: 捷運公司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於委託範圍內 視為行政機關 10/20 00:24
Hotem: 行政程序圣第2條第3項 10/20 00:26
Hotem: 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 (前推文錯字更正) 10/20 00:27
Hotem: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 10/20 00:29
Chricey: 樓下關節痛都吃鞏固力 10/20 18:41
Hotem: 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 10/20 00:29
Hotem: 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10/20 00:30
Hotem: 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1項 10/20 00:30
ultratimes: 於委託範圍內,所以哪些是委託範圍呢? 10/20 13:09
Kroner: 我阿嬤說吃豬腳補關節,豬腳吃起來 10/20 23:56
ninebride: 捷運公司是行政機關嗎? 並不是好嗎 10/20 18:37
ninebride: 你說的是行政委託 那種海基會 或者汽車檢驗代辦 10/20 18:38
ninebride: 那才可以用吧 10/20 18:38
ninebride: 捷運公司應該是適用民法才對 10/20 18:39
Kroner: 搞笑吧!關節痛,你能嚴重點嗎?我要讓你知道什麼叫真正的痛! 10/21 00:05
ninebride: 捷運公司 也不適用國賠法阿 10/20 18:40
ninebride: 第二條 有好幾個要件 10/20 18:40
ninebride: 捷運公司 光是第一項就被踢掉 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10/20 18:41
ninebride: 第一項已經是最廣義了 捷運公司連最廣義的定義都不被列 10/20 18:41
Chricey: 我有在用UC2,感覺效果還不錯欸! 10/21 02:40
Hotem: 可以再看一次 大眾捷運法第52條第2項 10/20 21:15
danielpupu20: https://i.imgur.com/VeB6jGq.jpeg 10/20 23:53
danielpupu20: 胡說八道都不如直接把法條找出來。大捷法針對旅客部 10/20 23:56
danielpupu20: 份的行政裁罰。地方主管機關得授權捷運公司為之。 10/20 23:56
Kroner: 樓上UC2當糖吃,天天走拿飛 10/20 23:56
danielpupu20: 只有捷運公司人員在處理處罰相關業務時才算是刑法上 10/21 00:00
danielpupu20: 的公務員。如果只是驅趕旅客下車並不是刑法上的所謂 10/21 00:00
danielpupu20: 執行公務 10/21 00:00
ckTHU: 不錯,順便理下制度邏輯。 10/21 00:05
Chricey: 本魯關節痛始祖,葡萄糖胺保證沒用,乖乖吃UC2 10/21 00:05
Hotem: 北捷公司依大捷法第52條第2項(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規定,對 10/21 02:40
Hotem: 行為人處以17,500元罰鍰,於行使前述處罰之公權力範圍內, 10/21 02:40
Hotem: 視為行政機關,其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臺北市 10/21 02:40
Hotem: 政府之公務員 10/21 02:40
Chricey: 看到關節痛,我就想起我姨媽 10/21 02:40
pf775: 清潔人員最倒楣 10/21 07:59
Eric1031: 警察都到了還不拉下車拒絕運送?讓警察當貼身保姆載到 10/21 21:43
Eric1031: 目的地也太可笑 10/21 2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