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Marginalman
※ 引述《chatoff (謎)》之銘言: : ※ 引述《kevinlee2001 (十年りの子)》之銘言: : : 人家給我連結是這個 : : https://i.imgur.com/22UpKjd.png
: : 文章附三張圖 : : https://i.imgur.com/NJNncaN.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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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好像又跟大摳說水商不爽丟出來不一樣 : 查了一下法條 : 著作權法 第 87 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 . : . :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 就這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 : 玩具、書籍類著作權管的 : 帶玩具類水貨進來就算"輸入著作原件" : 沒人去談代理權的時候 : 著作權人(例如這次日本FuRyu)可能懶得管 : 沒人告都沒事 : 阿有人代理的時候 : 代理人取得FuRyu授權要告也是他的權利 : FuRyu不幫忙誰要花錢跟他買代理權? : 就跟同人誌一樣阿 : 不是合法 : 只是通常不要太誇張著作權人也不會去抓 問題就在同人誌是著作 但是工廠量產的玩偶很難定義成著作阿 那汽車算不算是著作 衣服算不算是著作 有專利的行李箱算不算是著作 根本就不是著作的東西 拿著作權法來解釋是衝三小 內政部曾訂定《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對各類著作內容,敘述如下 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 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 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 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 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 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4.209.21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ginalman/M.1731424358.A.F3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