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921123456: …你的轉紅單是改手開還是系統上傳07/16 18:44
學弟愚昧,請問學長問這個問題的出發點是什麼呢?我實在get不到,不知道怎麼回答出
你想要的答案…不論手開或系統上傳,都要從管制白單開始,白單要跟紅單一樣從序列號
追蹤,或者使用小電腦可以直接在現場完成逕舉程序,後續給審核人員通過就好,白單不
管制,員警一懶就不會轉紅單,懶得手開、懶得上傳都是沒轉紅單,都是犯貪污罪
※ 編輯: laiabo (39.15.0.15 臺灣), 07/16/2024 18:48:29
※ 編輯: laiabo (39.15.0.15 臺灣), 07/16/2024 18:49:47
※ 編輯: laiabo (39.15.0.15 臺灣), 07/16/2024 19:02:37
推 umaga1: 完全同意07/16 19:10
※ 編輯: laiabo (1.161.162.243 臺灣), 07/16/2024 19:14:57
→ goodwolf: 我很好奇這所謂的6條1項4款構成要件中,因而獲得利益者07/16 19:28
→ goodwolf: ,受到壓力不送算獲得什麼不正利益,對價關係呢?07/16 19:28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七號
這是真的抽測速的紅單跟照片
「應納罰鍰之人,因而獲得免去繳納罰鍰之不法利益之認定。」
https://reurl.cc/QRzQKM
→ HeyJayK: 開單惹人厭又要被申訴,根本弱勢,不多做不會錯07/16 19:29
※ 編輯: laiabo (1.161.162.243 臺灣), 07/16/2024 19:37:30
※ 編輯: laiabo (1.161.162.243 臺灣), 07/16/2024 19:39:03
→ hwa6519: 看起來去現場,不開單,頂多被申誡,還比較好 07/16 19:46
→ goodwolf: 瀆職罪是刑法的章節名,不是單一罪名吧?!檢察官有權起 07/16 19:47
→ goodwolf: 訴,被告也有權辯駁,紅線就是有不正利益對價交換。07/16 19:47
不懂。整篇都在講特別法的貪污治罪條例而不是瀆職,而且新竹地檢就是要起訴貪污罪,
我上面貼的最高法院判決下面有歷審裁判,可以看一下法官的解釋是什麼,紅線絕對不是
不正利益對價交換,到最後就是要看法官怎麼解釋而不是被告怎麼解釋,法官都解釋而且
有裁判書可以看了,紅線就是「讓應納罰鍰之人,獲得免去繳納罰鍰之不法利益。」學長
你這樣抗辯我認為挺危險的,倒不如去針對逕舉系統管理不完善去抗辯還比較有機會...
※ 編輯: laiabo (1.161.162.243 臺灣), 07/16/2024 19:58:07
→ adoko: 抗辯被起訴就有被免職風險了 這才慘07/16 20:25
推 LeeFrank: 沒管制對認真開的人才是好事 懂的都懂07/16 20:35
推 LeeFrank: 認真上傳逕舉系統的(台北用小電腦開除外07/16 20:37
推 HLPT: 逕舉系統上傳有那麼慢?做完30台,上傳不用一分鐘啊,做一07/16 23:40
→ HLPT: 台資料大概15秒07/16 23:40
所以才需要糾正警政署。
不知道學長在那個警察局高就?
就我之前的單位而言,流程如下:
1.使用電腦/使用手機連接到逕舉系統網站
2.選好車頭照片、車尾照片、逕舉單照片
3.選車種、輸入車號
4.選時間、輸入地點
5.選違規法條
《一次只能舉發一張》
然後上傳資料,整個下來大約3分鐘
網路卡一點或閃退就拖到5分鐘
更不用說自己印照片
手開單的速度有多慢了
※ 編輯: laiabo (1.161.162.243 臺灣), 07/17/2024 06:43:23
※ 編輯: laiabo (39.15.0.15 臺灣), 07/17/2024 06:5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