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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保大懷疑吸K菸…駕駛被請下車受檢驗沒毒 提行政訴訟結果出爐 2024-08-07 17:23 聯合報/ 記者 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廖姓男子開車遇攔檢,警察聞到車內疑似有愷他命香菸異味,目視車內有菸草灰,懷疑廖 吸毒,要求他下車、查證身分。 廖僅出示身分證件,質疑叫他下車不合法,當場表示異議並請求交付臨檢異議單;員警依 廖要求開立異議紀錄表,期間廖下車,警方在車內採集檢體但查不到毒品,放他離開。 廖提行政訴訟欲確認員警違法執勤,敗訴確定。 廖姓男子2020年9月14日凌晨1點開車行經台北市環河南路二段、和平西路三段路口,因見 保安警察大隊員警執行路檢,因此減慢速度並搖下車窗,員警覺得車內有愷他命香菸的味 道,且看到車內有菸草灰,懷疑廖施用毒品,旋即攔車、要求受檢。 但廖僅拿出身分證件,拒絕下車,並質疑員警要他下車不合法,當場表示異議、請求交付 臨檢異議單。 員警認為廖異議無理,在說明攔查事由和法令依據後,及依他的請求開立「警察行使職權 民眾異議紀錄表」 開立過程中,廖下車受檢,員警在車內採集檢體並檢驗,因未呈現愷他命反應,於1點26 分放行。 廖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不受理,改提行政訴訟,要求確認異議紀錄表的處分違法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廖上訴,轉換聲明為原判決廢棄,訴願結果及異議紀錄表撤 銷。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7條規定,警察為查證人民身分,可以採取攔停 、檢查引擎、車身號碼、強制駕駛人或乘客離車、檢查交通工具等措施,第8條第2項後段 也規定「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目的在保全事證、確保執勤 員警人身安全。 警職法第29條、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也指出人民可以在執行過程中提出異議,警察如 認無理,可以繼續執行,但應依受攔檢人民的請求,交付異議理由製作紀錄。 最高行認為保大要求廖強制離車、檢查交通工具並無違法,執勤員警以廖異議無理由,製 作異議紀錄表(行政處分)給他也沒有問題,廖訴請撤銷,於法無據,今駁回上訴確定。 ※ 珍愛生命,向毒品說 NO!毒品危害防制諮詢專線 0800-770-885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814662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8.92.7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723112669.A.5E4.html
adoko: 警職就剩路檢臨檢功能了 還唉唉叫 08/09 07:33
iuexeyz: 網紅律師哭哭喔 08/09 07:54
redbalon: 查證身分這種行政處分執行完畢就無法撤銷了 08/09 08:10
facebookig: 刁民無誤 08/09 23:48
keepwild: 鍵盤律師路過,很多網紅律師的說法聽聽就好 08/14 13:26
Chricey: 我也有過關節痛的經驗,真的超痛苦的啦!推薦去看醫生,早點處理比較不會拖延變嚴重。 08/14 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