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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闖紅燈想看「證據」才簽罰單 竟被警依社維法移送法辦 2024-08-22 11:44 聯合報/ 記者 王聖藜/台北即時報導 趙姓市民闖紅燈過馬路,台北市警松山分局員警將趙攔下,趙要求看違規的影像證據,警 民爭辯,警方認為趙不服取締,將趙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辦,台北地院審查認為,過 程是趙主張權益,沒有違法,裁定不罰。可抗告。 松山分局移送說,趙上月29日18時30分,在光復北路東側人行道行經同路5段23巷9弄及光 復北路口徒步闖紅燈,員警上前舉發違規,趙消極不配合,要求查看違規影像,且拒絕陳 述身分或出示身分證,員警3次要求未果,請法院裁處。 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 或拒絕陳述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2000元以下罰鍰。 警察職權行使法則規定,警察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 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法院審查,趙雖然因闖紅燈遭員警攔查,但他在現場主張主觀信任自己沒有違規,想看影 像確認後,再告知警察自己的身分,趙當時沒有拒絕陳述,警員請趙去警局,雖然導致員 警承辦案件時間較長,但難認定趙違法。 裁定指出,趙至警局觀看影片後確認有違規,即明確告知姓名、身分並簽收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的罰單,態度並無不佳,整個過程應是主張自我權益,並沒有違法的故意。 裁定指出,依警察職務報告、錄音記錄,是趙與員警就先舉發還是先看影片互為討論,且 趙一再稱「先確定有無闖紅燈、願意出示身分」好幾次,趙沒有拒絕陳述,多花時間到警 局也不會導致無法舉發,趙不負先提出身分證的義務,不必罰。 趙姓市民闖紅燈過馬路,台北市警松山分局員警將趙攔下,趙要求看違規的影像證據,警 民爭辯。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817824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117.3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724333732.A.079.html
diablolove: 很好 每個人都主張要先看影片才給身分 08/22 21:45
adoko: i can do this all day 下班前都跟你耗 08/22 22:05
samnpc: 法官就是台灣的亂源,刁民都法官養出來的 08/22 22:29
lolicon0101: 我不是不簽,我只是晚一點簽 08/22 23:15
ilovesnow: 重點是,你各位機車有攝影機嗎? 08/22 23:17
Chricey: 看到關節痛,我就想起我姨媽 08/22 23:17
ilovesnow: 沒有這次不就翻盤 08/22 23:17
Sugimoto5566: 原來這麼好玩,下次我也來這樣搞 08/22 23:48
lxa699: 個人覺得法官這樣判沒問題 我同事類似案件民眾拒絕陳述又 08/22 23:53
lxa699: 辱罵土皇帝法官裁定分別罰3000與4000 08/22 23:53
Chricey: UC2神招啊,吃下去就對了 08/22 23:53
open820518: 回樓上 重點是為什麼一定要調給他看才能給身分 08/23 00:24
open820518: 拒簽拒收都他的權利也可以去提罰單救濟 刁民浪費時間 08/23 00:26
forevernew: 就不要簽啊!可以照樣入案 08/23 00:27
open820518: 雖然導致承辦時間較長 笑死恐龍絕配刁民 08/23 00:28
Kroner: 我有在用UC2,感覺效果還不錯欸! 08/23 00:28
open820518: 鬼島日常 08/23 00:28
open820518: 他不是不要簽的問題,他是行人不提供身份,要盧到回 08/23 00:29
open820518: 所看影像才給身份 08/23 00:29
forevernew: 慘 08/23 01:24
Kroner: 本魯關節痛始祖,葡萄糖胺保證沒用,乖乖吃UC2 08/23 01:24
aika5512308: 主要是看有沒有拒絕陳述的意思 08/23 02:26
zheyuGGGG: 上次一個跟我說要看秘錄器 直接現場給他看 他馬上道歉 08/23 03:24
addog74: 拒絕出示身分,應該要依警執法帶返所查證身份3小時,而不 08/23 04:59
addog74: 是社維法,我耗你刁民3小時,就算最後你還是不出示身分我 08/23 04:59
Chricey: 長時間坐著工作,關節痛越來越嚴重,該怎麼辦?推薦UC2 08/23 04:59
addog74: 也爽 08/23 04:59
n2987365: 又不是不出示身分都用警職法….違規的話個人覺得用行政 08/23 07:27
n2987365: 罰法34條比較適當一點 08/23 07:27
F29034777: 樓上說警職法的根本誤人子弟 08/23 09:00
Kroner: 有人知道UC2和其他關節保健品的差異嗎? 08/23 09:00
sharkhead: 警職法那位建議請樓主刪推文…不要害到真的不懂的人 08/23 10:55
e04s1f8h: 告發交通違規和警職法身分查證請搞清楚== 08/23 13:25
facebookig: 死都不給看密錄器,以前沒監視器沒密錄器時代,也是這 08/24 00:02
facebookig: 樣執法 08/24 00:02
Chricey: 關節痛就老人病 08/24 00:02
rsseek: 這種狀況應該是用行政罰法第34條,而不能用警職法 08/24 17:02
rsseek: 不過刁民真的是法院養出來的,行政效率低落如果是法院想 08/24 17:06
rsseek: 要的結果,以後多弄點半夜提審,讓法官多體驗看看半夜被 08/24 17:06
rsseek: 挖起床的感覺 08/24 17:06
Chricey: 吃過關節保健品,都沒什麼效果,有推薦的牌子嗎? 08/24 17:06
asf78609: 真的要導正視聽一下…還聽過同事路上交通違規民眾不給 08/24 17:41
asf78609: 身分,懷疑人家是通緝牽到警執法要帶返所 08/24 17:41
pp3548: 行政罰法34條還沒有限制時間喔 08/30 01:52